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

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81民初4232号
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滕庄子工业园区。注册号130983000006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凯罡,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被告:***,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兽药款13505元及利息5500元,合计19005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兽药,总价款为19005元,因被告资金周转,当时没有予以结算,此款经原告多年持续索要,被告一直以无款为由拖延给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七份欠条中均记载“今欠胡艳君药款……”,被告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说明其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予以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尹丽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