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

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81民初4410号
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滕庄子工业园区。
注册号:1309830000066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凯罡,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被告:***,女,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兽药款10210元及利息3000元,合计1321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8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兽药,总价款为13210元,因被告资金周转,没有当时予以结算,此款经原告多年持续索要,被告一直以无款为由拖延给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八份欠条及二份欠据中均记载“今欠***药款……”,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证明其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予以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退还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付龙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