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

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江苏邦利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执保610号之一
申请人: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后滕村。
法定代表人:滕垂君,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邦利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南海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章世东,董事长。
申请人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邦利牧业有限公司在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的银行存款35102元的冻结(账号:320621086101000002470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邦利牧业有限公司在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的银行存款35102元的冻结(账号:3206210861010000024706)。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