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

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何统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执2163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后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734040R。
法定代表人:滕垂军,经理。
被执行人:何统军,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宁国市。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983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380932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12月1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何统军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12月1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董生名下无银行存款。
四、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12月1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何统军有车辆,已向宁国市人民法院委托查封。
五、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委托宁国市人民法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宁国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何统军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委托宁国市人民法院向宁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国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何统军无住房公积金。
七、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委托宁国市人民法院向宁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何统军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八、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对被执行人何统军的居住区域进行现场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作了调查笔录。
九、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见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书面签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9月3日发出失信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十一、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董传刚
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双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