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财保177号
申请人: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后滕村。
法定代表人:滕垂君,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邦利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南海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章世东,董事长。
申请人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邦利牧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35102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及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邦利牧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35102元予以诉前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文庆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振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