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

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6017号
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镇。
法定代表人:滕垂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滕占勇,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芬,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恒,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该银行员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陈雪飞,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硕士文化,该银行员工,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骅市渤海兽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