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民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黑牛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18)辽102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提交了灯塔市人民法院(2019)辽1081行初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缴款收据,用以证明其对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人社复字【2018】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事实。***、辽阳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对***二审期间所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如***对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人社复字【2018】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县人民法院(2018)辽102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12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4元、辽宁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都伟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