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1511148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

法定代表人:蔡雅丽,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栾艺铭,董事长。

辽宁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4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辽宁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 000元、案件受理费261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61 000元、案件受理费261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威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