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百施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

***与桂春生、成都百施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成都百施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7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曹民初字第298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成都百施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曹妃甸区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被告成都百施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曹妃甸区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成都百施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曹妃甸区营销服务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成都百施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曹妃甸区营销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成都百施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曹妃甸区营销服务部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石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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