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河南省德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初11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西侧、瑞昌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全得。
被告:河南省德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锦绣银城22号楼一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周广民。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德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我院已受理了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我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但该案诉讼标的在1亿元以下,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本案由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较妥。本案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秋霞
审 判 员 李艳伟
审 判 员 丁盈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瑞娟
书 记 员 娄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