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海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泰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泰兴市海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1283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新元,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明(特别授权),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泰兴市海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向荣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泰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泰城执罚[2018]3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泰城执罚[2018]3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次审查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凌
人民陪审员孙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音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