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越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自动化系统集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海越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自动化系统集成(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越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自动化系统集成(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二(商)初字第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闸北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宁海东路XXX号XXX室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郑华
代理审判员金辉
书记员顾克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案号:(2013)黄浦民二(商)初字第959号查看法律文书
相关案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2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