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21民初2846号
申请人:合肥奔马防火卷帘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1号宝文广场6栋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8555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大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北路宏业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2275550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奔马防火卷帘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大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合肥奔马防火卷帘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大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奔马防火卷帘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大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