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民申12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市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盛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张家港市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终字第01200、0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天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华天公司与***发生争议,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而华天公司在二审中记不清将股权转让协议放在那里了,现已经找到,该协议载明华天公司与***对股权转让款、业务费进行了结算,但对***暂支款47000元未包含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故***应当归还47000元。华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中,华天公司提交了2013年12月30日有***、华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春、**、***、***等人签名的协议复印件一份,载明:关于***暂离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有关事宜,经有关人员一致商定,特订立以下君子协议,以期各方按照执行。一、一次性买断***所占股份,计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包括现金及欠条)截止2013年12月31日止,相关方确认并无异议。(所有费用全清)二、***原有的业务除临沂交运外,均有***办理,但不得转移给其它公司,公司给予业务费,如果***自己搞同产品的,则不在本条约定之内。三、有关公司的一切商业秘密,***必须守口如瓶,不得告知任何人,相关人员继续保持相互信任,不得做对不起大家的事。以上君子协定,请相关人员相互监督,并签字为证,不得违反。
本院认为:根据华天公司提供的协议,华天公司与***间所有费用全清。且签订协议后,***不但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也不再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既然双方对股权费用进行了结算,***认为对其他费用也一并进行了结算,其主张比较合理。况且,***还持有在华天公司工作期间支出差旅费的票据,如果对暂借款没有结算,***应当将差旅费票据与华天公司进行结算。故综合上述证据,应当认定***与华天公司已经对暂支款47000元结算完毕,二审判决驳回华天公司要求***返还47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华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家港市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勤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成荣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