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港市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7民初15728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盛春。
被告:***,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浩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