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81执2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萃宇电器有限公司,住钟祥市。
法定代表人:**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湖北鄂电萃宇电器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鄂0881民初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70000元,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张雄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