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8民初19号
原告: 佛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XX号XX栋之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万某某。
被告: 富平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X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822.5元,保全费758元,均由原告佛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先 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