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596号
申请人:佛山市神州**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27-7号地块三栋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831590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明意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城镇高淄路5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N1D83X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神州**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明意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在54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5月8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23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明意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4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