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神州欧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神州某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明意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596号 申请人:佛山市神州**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27-7号地块三栋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831590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明意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城镇高淄路5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N1D83X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神州**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明意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在54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5月8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23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明意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4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