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14948号
原告:浙江铁牌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3369831198。
法定代表人:边平达。
委托代理人:***,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暨市赵家镇卫生院,住所地: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68147148130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铁牌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赵家镇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铁牌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铁牌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