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8年5月0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26号204室,公司机构代码:91340122MA2Q3J926P。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皖亳涡劳人仲调{2021}244-1号仲裁裁决文书,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2022)皖1621执805号案件是同一被执行人,两案案由及被执行人均相同,为便于执行,现将两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本案与(2022)皖1621执805号劳动争议案件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2)皖1621执794号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