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强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强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342号 原告:安徽强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文州路龙居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TK8614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中医院,住所地利辛县文州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623485991905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强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利辛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强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强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强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强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