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尚环境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尚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8民初3183号
原告:深圳市爱尚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槟榔路2号伟光联物流大厦办公区第四层B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益民,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陶盛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爱尚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爱尚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尚环境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98元,减半收取3849元,由原告深圳市爱尚环境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尧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