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8民终1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文金,广西桂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15号威宁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092742983K。
法定代表人:冯欣,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住所广西平南县镇隆镇镇隆往平南方向左边六竹村路段李广平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MA5KCWM4X9。
负责人:赖小虎,总经理。
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卓公司)、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御卓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21)桂082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
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首先,***自入职开始,一直受到御卓平南分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御卓平南分公司给***发放工资及组成情况也符合劳动关系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御卓平南分公司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每月给***发放的50元为慰问金错误。***与御卓平南分公司之间应属于劳动关系。其次,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退休年龄。***至今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应理解为劳动者未达成退休年龄前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再次,即使***与御卓平南分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那么御卓平南分公司也应当支付***受伤休息期间的雇佣费用。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御卓公司、御卓平南分公司辩称,***出事之后,御卓平南分公司一直叫***回来上班,但***没有回应,御卓平南分公司根本不知道***的情况如何,为何不来上班。御卓平南分公司与***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与御卓平南分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2.判令御卓平南分公司支付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12月30日共12个月的正常工资22200元给***(基本工资1850元/月×12个月);3.判令御卓平南分公司支付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704.13元给***;4.判令御卓公司对上述2.3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1967年4月12日出生。2019年5月2日,覃
丽英到御卓平南分公司从事道路环卫清洁工作,基本工资为1850元/月。御卓平南分公司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1月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再到御卓平南分公司上班。御卓平南分公司在***务工期间均按月向其发放工资,其中于2020年2月20日发放2020年1月份的工资1990.05元后,不再向***发放工资。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御卓平南分公司每月向***发放慰问金50元(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与御卓平南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引起的案件,向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月14日,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入职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平南劳人仲字[2021]第13号决定书,撤销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中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答复:“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于1967年4月12日出生,其于2019年5月2日到御卓平南分公司工作时为52岁,已超过女工人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故***与御卓平南分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与御卓平南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御卓平南分公司支付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请求御卓平南分公司支付2020年1月8日至20
20年12月30日期间正常工资的问题。御卓平南分公司已于2020年2月20日向***发放了2020年1月份的工资1990.05元。又因***自2020年1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未向御卓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提交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其是因受伤不能到御卓平南分公司上班,御卓平南分公司应支付***受伤期间的工资。御卓公司、御卓平南分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确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到御卓平南分公司工作时是否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规定,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系一个
法定标准,并不以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前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不剥夺具备条件的劳动者继续从事劳动的权利。***到御卓平南分公司工作时,已经年满52岁,超过了企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一审法院认定***到御卓平南分公司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正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与御卓平南分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而是成立劳务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因***与御卓平南分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因此,***基于劳动关系而请求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与御卓平南分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在2020年1月8日之后即不再为御卓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其请求御卓平南分公司向其支付该期间的工资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立技
审 判 员 李志廉
审 判 员 陆志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潘小钊
书 记 员 曾紫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