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57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威宁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平南县镇隆镇镇隆往平南方向左边六竹村路段***房屋/div>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为御卓公司)、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御***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8民终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的起诉请求,即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000元。***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判决均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属违背法律规定和立法原意,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否超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于2017年11月到被申请人御***分公司处工作,其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月份是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按照诉讼时效一年计算,最迟应在2019年10月前主张双 倍工资的权利,而***于2020年1月才向仲裁委提起对该项申请的仲裁,且不存在时效中止的情形,故***对双倍工资的该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胸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