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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21执143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威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09274298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821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8民终14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87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767元、护理费2241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500元、二审受理费404元和执行费497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已全部履行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御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