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涌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涌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浙创商贸有限公司、安阳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4934号
原告:河南涌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辉煌铭苑**楼****。
法定代表人:史金鹏,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浙创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秀水苑**楼**0201/div>
法定代表人:崔宁,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阳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商颂大街iv>
法定代表人:王庆飞,职务院长。
原告河南涌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浙创商贸有限公司、安阳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涌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涌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涌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涌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晨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魏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