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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狮山奇翔祥贸易商行与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财保298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高新区狮山奇翔祥贸易商行与被申请人西安嘉宝摩码置业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上海众业通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咕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的财产,并以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嘉宝摩码置业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上海众业通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咕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任丹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