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611N。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2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6102211970********,住铜川市耀州区水泥厂工人村。 关于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1)陕民终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15611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民政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网络资金名下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予以认可,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了悬赏调查,本院予以批准,正在向社会征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的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执行情况,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民终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审 判 长 仝      伟 审 判 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明   旗 书 记 员 曹   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