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庆林建材厂与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0151财保2号 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庆林建材厂,住所地重庆重庆市铜梁区***道重庆市铜梁区***道龙山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48686718。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611N。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庆林建材厂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重庆市铜梁区庆林建材厂以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400659.54元及利息等款项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庆林建材厂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本案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重庆市铜梁区庆林建材厂以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400659.54元及利息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0万元范围内准予保全。 本案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庆林建材厂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 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