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汉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4637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四川省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某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某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05.21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已退还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本案保全费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