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03民初8096号 起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61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四川辉腾达劳务有限公司向起诉人返还金泉怡景项目A区起诉人超额支付的劳务费用1950000元(被起诉人应向起诉人返还的劳务费用以最终***定审定金额为准);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定费等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3日,起诉人中标业主单位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的金泉怡景勘察-设计-施工EPC项目,签订了相关合同,故起诉人是温江金泉怡景项目的总承包施工单位。起诉人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被起诉人中标该劳务分包项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付款方式等。因该项目施工需要,又签订了5份补充协议。2023年4月,通过审计,按照主合同约定起诉人应按照结算金额的97%标准向被起诉人支付39568542.72元劳务费,但起诉人已直接支付44745485.77元,超合同约定支付了5176943.05元。同时起诉人还代被起诉人垫付了费用1568668.37元,以及根据规定向被起诉人开具共计112554元罚款通知单,故起诉人暂时要求被起诉人退还起诉人1950000元劳务费用,并且起诉人提交***定申请,返还劳务费以最终***定审定金额为准。 经审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工程名称为成都温江“金泉怡景”EPC项目A施工段,工程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道太极社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合同工程内容为成都温江“金泉怡景”EPC项目,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项目所在地未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