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03执1817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西12-4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611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0号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2261476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等值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邢 路 zdqz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