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03执1817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西12-4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611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0号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2261476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等值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邢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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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