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青川县红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民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川县红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川县乔庄镇北井坝环山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253C6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61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川县红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22)川0822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原审法院于2023年1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川县红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孟 欣 书 记 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