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3672号
原告陕西天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中段B2区16号5号楼10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2342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赵帆。
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云峰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611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佳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佳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51元,剩余1551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杨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