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5014号
申请人:四***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中路80号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663FN8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12/27楼,天安国际大厦B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841Q。
负责人:**。
申请人四***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四***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