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5014号 申请人:四***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中路80号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663FN8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12/27楼,天安国际大厦B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841Q。 负责人:**。 申请人四***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四***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