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2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坤胜,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新安大道999号阜阳国际汽配城40#商办楼618室。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宋坤胜、***因与被申请人***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坤胜、***申请再审称,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前对总工程量不可能不确定。合同约定的总工程量客观上并没有减少或者改变,是被申请人与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串通后才变更的。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居间费用,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认定该《协议》中第五款第一项关于居间报酬分配的约定条款无效,侵犯了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与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补充协议对报酬做了更改,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居间协议对违约金做了约定,申请人诉请的逾期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未予支持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本质是通过提供信息、斡旋协商等媒介服务以促成交易双方成立合同并取得合理佣金的民事行为。本案中,根据双方居间协议,鼎胜公司以250万元承包案涉工程,并支付宋坤胜、***相应差额80万元作为居间报酬,该居间费用来自案涉工程承包款且数额过高,有悖于居间活动的合理佣金范畴,将导致鼎胜公司可投入施工的资金减少、工程质量下降,使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故原判综合本案实际认定案涉《协议》中居间报酬条款无效,并无不当。宋坤胜、***要求鼎胜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原判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宋坤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坤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成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