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6民初6259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新安大道999号阜阳国际汽配城40#商办楼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18YB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宋坤胜,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安徽省***。
上列当事人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皖1226民初62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元。2018年11月14日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的存款900000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账号为62×××71的存款900000元;
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 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