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423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成都高新区火车南站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高新区火车南站建筑工程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总共需赔偿申请执行人11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支付了11000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3执4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