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旭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高新区火车南站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旭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成都高新区火车南站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四川旭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高新区火车南站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58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