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0934号之一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曦,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系申请人儿子。
被申请人: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1103、1104。
法定代表人:吴永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中路********。
被申请人:上海捌捌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上海齐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集中登记地)。
原告***与被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区分公司、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捌捌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齐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1093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区分公司、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捌捌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齐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区分公司、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捌捌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齐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区分公司、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捌捌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齐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磊杰
书 记 员  周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