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4023号
申请人:大连森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灵街16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10H33A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中路201号17幢1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6QP3N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小区17栋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10BA110P。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原告大连森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第一分公司、***、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的房屋,保全金额以145000元为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的房屋,保全金额以145000元为限。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及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及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及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