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奥迪瑞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奥迪瑞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亚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1民初6024号
原告:天津奥迪瑞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碧春园二期18-2-401。
法定代表人:阎龙,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亚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47号三盛里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奥迪瑞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亚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