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167号
原告重庆节节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28号朗俊中心3幢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964448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知行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70号附2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212665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节节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知行宏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节节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23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现原告重庆节节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重庆知行宏图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节节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重庆节节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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