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节节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节节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捷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7937号
原告:重庆节节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28号朗俊中心3幢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964448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捷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50号北城国际中心7幢2-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RJBD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节节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捷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节节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节节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节节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卫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