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多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23民初165号
原告:青海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59号39号楼1单元10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310862490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7年1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工程师,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600763E。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藏族,1992年10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青海省尖扎县。
被告:多保,男,藏族,1984年7月5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天峻县。
原告青海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多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青海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海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海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海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建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才旦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