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4928号
原告:青海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郑仕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宁,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现职务不详。
原告青海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申 国 英
二〇二一 年 二月 二日
书 记 员 陈 静
打印:相丽华 校对:赵 珍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