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青海未然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582号
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问鹏武、何四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未然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青海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性,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被申请人:***,男性,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836800.8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2836800.8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未然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智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836800.80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