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特325号
申请人: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2338908L。
法定代表人:郑筱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圣祥,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葳,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申请人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双方当事人以书面陈述方式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称:仲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辩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因与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向重庆市两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5月16日,该委作出渝两江劳仲案字〔2018〕第447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度年终奖8,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2017年2月22日入职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经理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8000元,含保密津贴300元。**知晓并完全认可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排公休日加班的工资包含在月工资额中。**陈述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发放其2017年年终奖,一般年终奖为一个月工资。**符合发放年终奖发放范围。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称其根据员工工作情况在年底制作考评表,并据此发放年终奖,**年底考评未达到80分,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
本院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和简便、快捷的要求,采用劳动争议案件要素式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回复的方式接受了本院询问。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举示了**的《年终考核表》(复印件),及该公司向劳动者发送的考核表邮件(复印件)。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因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但该公司并未举示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重庆市两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查明事实就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理由恰当,并无不妥。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认定事实不清的申请理由,因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本院依法不予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享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娅梅
审 判 员 赵文建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