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城发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城发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龙岩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市政府宿舍7号楼19号楼业主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民终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城发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龙岩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南环西路52号建设大厦主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X6NDX0。
法定代表人:徐旺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凤龙,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市政府宿舍7号楼19号楼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松涛社区军民路10号。
负责人:郑永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琦,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英,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舫,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和勇,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龙岩卷烟厂职员,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香,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52号建设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8078D。
法定代表人:徐旺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市直机关后勤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市行政办公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0550964875L。
法定代表人:熊万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林,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仕发,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岩大道1号龙岩市行政办公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0004082568E。
法定代表人:李达武,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政宝,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职律师。
上诉人龙岩城发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市政府宿舍7号楼19号楼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马舫、郭和勇、福建省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龙岩市市直机关后勤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后保中心)、原审被告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龙岩市政府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632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诉辩理由为:1.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其对涉事化粪池应承担安全保障责任。2.上诉人不应对涉案小区内化粪池井盖严重老化、腐蚀、存在安全隐患承担责任。3.上诉人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对涉案花圃及周边进行挖坑、修缮或更换井盖等施工行为,是在2019年10月8日增补了对花圃中的井盖进行更换的工程项目后,才对涉案化粪池井盖进行施工。上诉人并非涉事化粪池及井盖的管理人、使用人,故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龙岩市政府办承担。诉辩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未查清涉案工程的几方主体和施工期间。本案中,城投公司作为承包人,城发公司作为转承包人,在施工改造期间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业委会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出事时无相应的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诉讼主体不正确。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无独立财产,本身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一审法院遗漏了龙岩文旅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亦是出事化粪池的使用人,若本案定为地下设施侵权责任,则其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马舫、郭和勇对城发公司上诉请求辩称,1.城发公司作为小区改造井盖施工单位,在清理化粪池时必然会发现井盖安全隐患,未设置任何防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明显存在重大过错。2.涉事井盖必然在改造工程范围之列,就算不在清单之内,城发公司也构成重大过错,因为施工清单是由城发公司、龙岩市政府办提交并共同确认的,而涉事井盖的高危早已经存在,未把涉事井盖列入施工清单,这明显也是城发公司的重大过错。3.城发公司的不当施工和消极施工直接导致了马郭湉的死亡,城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马舫、郭和勇对业委会上诉请求辩称,1.业委会是小区管理人也参与了涉事井盖等设施的维修改造验收,是适格的被告,其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直接导致马郭湉失足溺亡。2.涉案事件与小区改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正是小区改造、验收过程中,存在对涉事井盖的重大疏漏,甚至不作为,才酿成了惨案。业委会上诉称遗漏当事人,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结合吃人井盖的隐蔽性和高安全隐患,马郭湉的民事行为能力,马郭湉家人非常及时的搜索行为,可以认定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担责。
城投公司辩称,1.答辩人作为涉案小区改造工程的代建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发公司具体施工,该发包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答辩人并非涉案井盖的管理人,本案事故的发生非因其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其无因果关系,业委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对“小区化粪池和收集井清理”项目的施工改造已于2019年5月20日完成并验收移交,而涉案事故发生于2019年7月,事故的发生与实施改造工程并无关联性。3.涉案事故的发生是因涉案井盖本身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所导致的,业委会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履行管理职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也从未在此次改造项目清单的确认中向相关单位报告井盖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将其纳入改造范围,依法应由业委会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业委会的上诉请求。
市后保中心辩称,1.其作为原市政府已房改生活区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将改造工程项目委托城投公司具体实施符合规定,不存在过错,与本案损害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依法不承担责任。业委会混淆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涉案小区物业从业委会依法成立起,已由业委会进行实际的物业管理。事发时,业委会早已聘请人员进行物业管理,证明业委会履行了小区物业管理人的职责。答辩人不是小区物业管理人,对小区物业设施设备不具有管理职责,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小区内的物业设施设备已经进行实际的移交。业委会也对小区物业设施设备已经进行实际的管理,一审判决以其与业委会未就小区内的物业设备设施进行明确的交接从而判决答辩人承担10%的责任依据不足,但从人道主义出发,答辩人愿意按照一审判决履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中有关答辩人部分的判决。
龙岩市政府办辩称,一审判决对其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判决,并同意市后保中心的答辩意见。
马舫、郭和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城发公司、城投公司、业委会、市后保中心、龙岩市政府办赔偿损失:死亡赔偿金842420元、丧葬费38133元、处理丧事交通费1000元、处理丧事误工费2385元,合计883938元;2、判令被告城发公司、城投公司、业委会、市后保中心、龙岩市政府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判令被告城发公司、城投公司、业委会、市后保中心、龙岩市政府办承担一审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马郭湉于2009年10月9日出生,系龙岩市松涛小学学生,马舫系马郭湉母亲,郭和勇系马郭湉父亲。生前马郭湉随母亲马舫居住在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军民路10号市政府宿舍7幢302室。2019年7月3日中午12点20分左右,马郭湉在居住的龙岩市新罗区阳台玩耍时将洗发水掉落楼下,马郭湉下楼捡洗发水。同住的马郭湉外公发现马郭湉没有及时回来,就下楼寻找。后马郭湉家人于当天下午一点报警求助,同时动员社会的力量寻找,未果。2019年7月4日凌晨,马郭湉的家人再次到洗发水掉落范围搜索,结果发现在小区的花圃(该花圃位于小区内仅有的7号楼和19号中间,花圃与小区通道之间没有隔断或护栏)草丛中有个锈迹斑斑的井盖(该井盖离小区通道不到1米),井盖底朝上摆放。马郭湉家人及时拨打119,消防人员很快到达现场并从化粪池中打捞出了马郭湉,经法医鉴定马郭湉系窒息溺亡。因各方当事人未能就马郭湉死亡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郭和勇、马舫诉至法院。另查明,涉案小区(龙岩市新罗区市政府宿舍7号楼19号楼生活小区)系原龙岩市政府干部职工集中居住并已房改的生活区。由于历史原因,该小区房改后仍由市政府原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管理局)负责供水并聘请人员负责门卫等服务工作,并未向业主或住户收取任何费用。2018年福建省委巡视组巡视龙岩时指出,机关管理局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已房改生活区费用。为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机关管理局于2018年11月30日颁发通告,主要内容为:要求原市委市政府已房改生活区于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于2018年12月31日前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自行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同时机关管理局原委托的物业管理人员停止物业服务。2018年12月29日,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2019年1月16日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给予备案。此后,涉案小区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2019年1月4日,涉案小区业委会发布《关于市政府机关7#、19#生活小区改造方案的公告》,主要内容为:根据相关文件和上级有关通知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小区进入物业管理,为提升小区规划水平、加强小区环境美化及解决小区业主关注的问题,给合小区实际,经业委会研究,实施改造方案公告如下:一、增设小区入口道闸…三、现小区花圃拆除,结合化粪池清理、进行改造、地面硬化…。2019年5月7日,市后保中心作为涉案小区设施完善项目的建设单位,其组织涉案小区业委会等相关单位现场确定涉案小区改造项目,最终改造项目清单经市后保中心、东城街道办、涉案小区业委会、代建单位城投公司、施工单位城发公司等五方确认。该改造清单中:第2项为“清单内改造内容:小区化粪池及收集井清理”、“实际改造工作量:化粪池3座,化粪池收集井10个(具体工程量现场核实);第4项为“清单内改造内容:水沟盖板更换”,“实际改造工作量:更换铸铁盖板(400*600,有效荷载21T)158块,更换直径700㎜铸铁(有效荷载21T)井盖2个,更换水泥盖板(750*150*60*)1块”;第5项“清单内改造内容:小区花圃拆除及道路修补”、“实际改造工作量:拆除花圃224.2㎡”。2019年5月9日,市后保中心向城投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为:“根据市政府《落实省委巡视整改有关工作专题会议备忘录》([2019]6号)和市政府办党组(扩大)会议纪要([2019]9号)精神,我单位作为原市委市政府已房改生活区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并委托贵公司具体实施。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我单位委托贵公司具体实施本项目,请贵公司抓紧做好对接工作”。当天,城投公司与城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城投公司将原市委市政府已房改生活区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作发包给城发公司,工程承包范围为包括涉案小区在内的10个生活小区,工程期限2019年5月10日至7月10日。2019年5月20日,市后保中心、涉案小区业委会、代建单位城投公司、施工单位城发公司以及监理单位代表共同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城发公司于2019年5月19日清理了涉案小区化粪池2座以及收集井7座。2019年5月25日,涉案小区施工单位城发公司现场负责人将涉案小区改造情况清单发送给代建单位城投公司项目负责人,其中注明“存在问题:花圃拆除及硬化,没有相关文件无法进行”。2019年9月10日,涉案小区业委会在小区内张贴《市政府机关7#、19#生活小区花圃改造签字同意公告》,主要内容为:本小区共有业主76户,其中73户业主签字同意小区花圃改造,3户业主签字不同意改造,因此同意改造业主所占比例为96.1%,达到市后保中心95%以上业主同意方可动工改造花圃的要求。特此公告”。2019年11月16日,市后保中心、7号19号楼业委会、代建单位城投公司、施工单位城发公司、监理单位、东城街道办代表在《市政府机关7#、19#生活小区改造项目验收移交单》上签字确认。该移交单显示,涉案小区花圃现已拆除并进行水泥硬化,其中第四项改造工程量由更换直径700㎜铸铁井盖2个变更为7个。2019年9月4日,居住在涉案小区7号楼802室的住户吴锡包向马舫的父亲马武宽出具材料一份,内容为:“马主任,事情过程是这样的。在今年的四月上旬的某一天上午,我把孙儿放在阳台上的大洗澡盆玩,孙儿把洗澡盆的一个塞子拔出来玩,一不注意他就把塞子扔出防盗网掉下去了。后我自己下楼到一楼的草坪上找。因塞子小,我很认真地找,象扫雷一样一步步找过去,塞子找到了。就在往过道走时一脚踩上化粪池盖(楼道出来右边第一个化粪池),突然全身一晃就倒下去了,四脚朝天,屁股被侧翻的化粪池盖挡住,人没有掉下化粪池里。手被擦破皮,裤子全是泥巴。定神后慢慢爬起来,拍掉了手、脚上的泥巴后就到门卫找老许,我说,你来看看。他跟我走到化粪池边,我指着化粪池对他说,这样的盖子很危险,我是大人掉不下去,要是小孩子就很危险了,应该要想办法处理。他也没说什么,后就把盖子拖上来盖回去了。没想到过了几个月这样的事真的发生了”。2019年11月21日,7号19号楼业委会提交小区保安许青海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2019年5月下旬,具体哪一天记不太清了,7号楼一户主(吴锡包)找我说刚才他差一点掉入小区草地中的化粪池,我立即与他一同到现场查看,他说可能是前几天来清理化粪池的施工队没将污水井盖盖好,还好他是大人,这个井盖存在安全隐患,要想办法处理。为此,我于当天向小区业委会主任郑永荣报告了此事。郑主任说,他再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请有关部门来解决。过了几天,大约是6月上旬的一天,施工队拉来了几个新的井盖,放在19号楼抽水机房的圃坪边,我以为很快就会换化粪池井盖,但过了些天,井盖没有换,不知什么原因,有人又将新的井盖拉走了,只留一个井盖放在圃坪边”。2019年9月18日,一审法院经办法官召集各方当事人至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草图及勘查笔录一份,勘查笔录内容为“经各方当事人到达事故发生现场,现场勘查事故井盖,发现该井盖腐蚀非常严重,井盖厚度仅1厘米左右,现场将井盖盖回化粪池井口,经办法官用脚轻踩该井盖边缘,该井盖会晃动,非常不平稳,同时发现现场同一种井盖都非常老旧,腐蚀严重”。市后保中心原系龙岩市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2019年3月机构改革,机关事务管理局撤销,市后保中心转为龙岩市市政府办公室的下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一项职责为负责市政府老旧小区的管理、改造。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马郭湉的死亡,市后保中心、城发公司、业委会以及马郭湉的法定监护人马舫、郭和勇应承担相应责任。涉案小区改造工程系由市后保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其系龙岩市政府办下属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即市后保中心可对外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原告将龙岩市政府办列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本案责任无法律依据。城投公司系受市后保中心委托对包括涉案小区在内的原市委市政府已房改生活区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其接受委托后与城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其将涉案小区的改造工程发包给城发公司,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城投公司在发包过程中存在过错,该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城投公司无因果关系,因此其对于在涉案小区中发生的事故无需承担责任。市后保中心原系龙岩市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2019年3月机构改革后,机关事务管理局撤销,市后保中心转为龙岩市政府办的下属事业单位,其职责包含负责市政府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改造。虽然从2019年1月起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职责转由业委会承担,但本案事故的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涉案小区的化粪池井盖严重老化、腐蚀,这与此前机关事务管理局未能尽到相应的维护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关联,机关事务管理局撤销后其相关职责转由市后保中心负责,而市后保中心与业委会未就小区内的物业设备、设施进行明确的交接,因此市后保中心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涉案小区整改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城发公司,其系专业的建筑企业,其在清理化粪池时必然需打开、关闭化粪池井盖,其应能发现涉案井盖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但其未提出整改意见。此外,涉案小区整改清单中虽然没有包含更换化粪池井盖,但有包含拆除花圃及地面硬化(化粪池的井盖即在花圃中),城发公司在2019年5月19日完成了化粪池及收集井的清理后,当时因未经业主及相关部门同意未实施拆除花圃及地面硬化工程,即城发公司整改涉案小区的工程并未全部完成,该花圃拆除及地面硬化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完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受害者马郭湉系于2019年7月3日因误踩化粪池井盖发生事故的,即该事故系发生在城发公司施工期间,城发公司在完成化粪池及收集井的清理后并未对花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措施,其应对马郭湉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本案中,大量证据可以证明业委会成立后已经开始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作为涉案小区的实际管理者其在明知化粪池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尽到管理职责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即使如其所述其曾向相关单位报告该井盖更换问题,但其在上报安全隐患过程中完全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如张贴公告、隔离有安全隐患的井盖等等)对小区住户予以警示,从而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小区的化粪池及收集井清理完毕后,业委会作为小区的实际管理应该最具备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的能力,但其怠于履行其管理职责,因此其也应对马郭湉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马舫作为马郭湉的法定监护人,其长期生活在涉案小区,理应对小区的相关设施、设备有所了解,涉案小区的化粪池井盖在小区的花圃中仅与7号楼通道相隔不到1米距离,并且花圃与通道之间并无隔离,马郭湉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一人在花圃中活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作为马郭湉的父母应对马郭湉予以提醒、警示,但其未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导致马郭湉脱离其监管范围进而发生意外,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全案案情,对于马郭湉的死亡,该院酌定市后保中心承担10%的责任,城发公司承担45%的责任,业委会承担25%的责任,两原告承担20%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死亡赔偿金842420元(42121元/年×20年)、丧葬费38133元,该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处理丧事交通费1000元,原告未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票据,酌定为100元;处理丧事误工费2385元(3人×5天×159元/天),结合本地风俗,该院确认按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3天2人所产生的办理丧葬事宜必要的误工费,即为692.4元【(42121元/年÷365天)×3天×2人】。以上合计为881345元。市后保中心应赔偿原告881345元的10%即为88134元,城发公司应赔偿原告881345元的45%即为396605元,业委会应赔偿原告881345.4元的25%即为220336元。此外,原告还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此次事故造成马郭湉死亡的后果,原告作为其父母因此必然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失,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经该院酌定,市后保中心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城发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8000元,业委会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龙岩市市直机关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马舫、郭和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交通费、处理丧事误工费共计88134元。二、被告龙岩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马舫、郭和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交通费、处理丧事误工费共计396605元。三、龙岩市新罗区市政府宿舍7号楼19号楼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马舫、郭和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交通费、处理丧事误工费共计220336元。四、被告龙岩市市直机关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马舫、郭和勇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五、被告龙岩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马舫、郭和勇精神损害抚慰金28000元。六、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市政府宿舍7号楼19号楼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马舫、郭和勇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七、驳回马舫、郭和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39元,由原告马舫、郭和勇负担3108元,由被告龙岩市市直机关后勤保障服务中心负担1142元,被告龙岩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90元、龙岩市新罗区市政府宿舍7号楼19号楼业主委员会负担3099元。
二审中,城发公司提交市后保中心文件复印件一张,证明案涉井盖是在2019年10月8日由业委会申请增补的项目。业委会质证认为,增补清单中的污水井盖不是涉案化粪池井盖,不能证明是该工程由业委会增补,而是由市后保中心增补,可以证实市后保中心才是井盖管理者。马舫、郭和勇质证认为无法证明城发公司的主张。城投公司、龙岩市政府办无异议。业委会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松涛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改造照片一组,证明案涉小区物业一直由市后保中心管理和2019年10月8日增补更换的是污水井盖,不是化粪池井盖。城发公司、城投公司、市后保中心、龙岩市政府办质证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业委会的主张。马舫、郭和勇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业委会已知晓案涉井盖的危险,却仍未尽防护和警示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错过。市后保中心、马舫、郭和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城发公司、业委会提交的证据结合在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定。
二审中,业委会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如下异议:1.对“该小区房改后仍由市政府原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供水并聘请人员负责门卫等服务工作,并未向业主或住户收取任何费用”有异议,认为该小区房改前后均由市政府原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物业管理工作,费用也由其承担。2.对“此后,涉案小区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有异议,认为业委会没有实施自行管理。另业委会还认为一审遗漏认定如下事实:1、2019年5月7日最终改造项目清单中第4项“更换直径700mm铸铁(有效荷载21T)井盖2个”,即包含出事的化粪池井盖;2、2019年5月10日,施工单位城发公司进场施工。3、2019年11月16日《市政府机关7#、19#生活小区改造项目验收移交单》更换了7个直径700mm铸铁井盖。但业委会从未向市后保中心、施工单位(城投、城发)增补工程项目。4、案涉小区2019年所有改造、更换的工程款均由市后保中心承担。5、小区另有七间店铺,其业主是龙岩汇金集团,也是出事化粪池的业主。城投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遗漏认定事实如下:案涉花圃的拆除和硬化虽然在2019年5月份的改造清单中,但因该工程需要相关园林部门审批和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才能实施,故该项改造内容在当时已暂时取消,一直到2019年10月8日才和案涉井盖的更换一起增加到增补清单中。城发公司和马舫、郭和勇、城投公司、市后保中心、龙岩市政府办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小区为原市委市政府等已房改生活区,涉案小区业委会已于2018年12月29日成立,并经龙岩市新罗区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在涉案小区改造过程中,业委会通过《公告》、《报告》、《通报》等方式,向全体业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协调小区管理事务,争取“以奖代补”等政策支持,应认定业委会在成立并备案后已自行管理涉案小区。业委会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误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业委会、城投公司提出遗漏事实的主张,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作为二审的事实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赔偿总额没有异议,应予以确认。对于马郭湉死亡,各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认定,本院评析如下:涉案小区并非标准的商品房小区,而是原市委市政府等已房改生活区,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成立业委会前一直是由市后保中心进行管理,并未向该小区业主个人收取费用。根据案涉小区相关管理文件反映,小区业委会成立并完成备案后,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委托的物业管理人员停止服务,由业委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聘请安保人员,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业委会已开始对涉案小区进行了管理,其怠于行使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业委会上诉主张其在事故发生时无相应的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城投公司与城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改造工程范围为包括涉案小区在内的10个生活小区,施工期限为2019年5月10日至7月10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小区的施工期限作具体约定。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包括对小区花圃的改造、拆除及道路修补、水泥硬化,在小区花圃拆除之前,施工单位城发公司已经对花圃内的化粪池按照改造清单进行了清理,因此涉案小区花圃属于其施工范围,在花圃拆除审批手续通过之前,虽然其停止了施工,但仍应做好安全围护、警示标语等安全措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尽到了安全警示的义务,故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城发公司上诉主张事故发生不在其施工期间,其不负有安全警示义务,不应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小区在业委会成立之前,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由市后保中心承担,因此其与发包单位城投公司就小区的公共设施签订改造合同属于其维护管理职责,在业委会成立后,市后保中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涉案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与业委会已进行了明确的交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马舫、郭和勇作为马郭湉的父母,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在涉案小区内活动应尽必要的提醒、警示,一审判决认定其未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也应对本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认定恰当,应予以维持。城发公司、业委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龙岩城发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市政府宿舍7号楼19号楼业主委员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4.11元,由上诉人龙岩城发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49.07元,由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市政府宿舍7号楼19号楼业主委员会负担4605.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丁 斌
审判员 许虹菁
审判员 林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邹 毓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