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中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天下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泓瑞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4民初1365号
原告:湖北昌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月亮湾水岸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744631040Q。
法定代表人:成二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咸宁市温泉长安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8268428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武汉)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北泓瑞达置业有限公司,通山县通羊镇井湾村106国道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05915630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武汉)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昌中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泓瑞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昌中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昌中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1696元,减半收取30848元,由原告湖北昌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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